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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基本上忽视了在法治历程中社会成员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不能充分表达广大社会成员对法治活动的积极参与和自觉的主动认同。

过生活牵涉到情绪、信仰、怀疑和勇敢。而从根本意义上来看,人们对法理念的认识之所以具有这样一些特点,皆导源于人的思维的特殊性质,人的思维的属性决定了人们对法理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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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里米·边沁 法哲学是从法的角度,对人的生存状态、人的生存价值和人的生存目的,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完善的哲学透视。或者说,一定的法律现实正是一定的法哲学理论和观点的物化形态与实践表达形式。最后,法哲学的批判本性,或者说法哲学的科学品性还体现在,它要对自身的方法论进行批判性的反思考察。通过法哲学的实践批判和理论批判,法哲学才得以完成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创造和建设的历史使命。这样,作为对体现法存在的法之真的、法的本体论的探究,法哲学就不仅要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实然状态作出自己的认知、解释和描述,而且还要说明这种认知、解释和描述的坚实根基和充分理由、探讨其合理性与必然性。

进入 姚建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哲学 理性批判 法理念 。因此,法哲学在对一定的法律和人们的法律生活现实予以实践批判的同时,不能不在此基础之上把其批判的矛头指向支撑该法律现实的一定的法哲学理论和观点。10.舒国滢:《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载《法学》1995年第9期。

它主要是照搬苏俄民法基本理论,盛行于五十年代中后期,衰于七十年代后期。换一句话说就是,中国法学怎么样?乃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前提问题,也可以说,它就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本身。同时,这种转变也体现为中国法学在知识、理论、方法方面也特别地注重了与其它学科尤其是其它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之间的交流,特别注重从这些学科之中吸取学术的养分,体现在法学已经开始以一种更加自信的态度真正关注其所处的社会的现实生活。从法学的视角来把握这一历史过程,也就是从革命(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时代向法治时代的转换。

僵化凝固的法学在理论思维上基本是政治思维取向,在视野上基本落在现实政治的既定框架之内,在理论主题上基本是政治主题的变型,在学术话语上基本是政治话语的统治,法学本身缺乏严密的理论逻辑、缺乏自身的理论立场、缺乏自身的科学概念和范畴及其体系、无力引导自身的理论进步、无法真正指导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法治实践——改革开放以来很多重要的法律比如证券交易等方面的法律的立法动议并不是首先由法学界提出就算是一个生动的证明,同时,僵化凝固的法学还体现在法学的学术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一个又一个学术的禁区。反复地搬用根本对立之类的公式,并认为这是法理学未摆脱长期以来的落后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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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郭锋:《中国法学面临划时代的变革》,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在学术或者理论性的论著中,其语言方面的最具有特色的不仅是阶级斗争式的语言的流行并成为学术理论界和社会实践界的主流话语,而且绝对是阶级斗争的话语的一统天下。但这种法学忽视了一个常识性的问题,那就是,法律的确是一种社会实践方式,法学也的确是一门面向实践的学科,但是,法学参与实践的方式本身并不是接受既有规定而直接投身实践,而是把实践及其各个环节作为理论思考、理论反思、理论诊断和考察的对象,以理论的方式来把握实践,因此,批判性地思考实践及其各个环节,反思其缺陷和不足,指出其得到弥补和完善的各种可能方向。于是,革命的法学及其理论指导之下所进行的法律制度建设,更多地张扬着一种革命激情下的政治计谋与短期权衡,而很少体现出具有长期社会效应的合理的制度机制的理性与稳定。

中国法学的主题变奏之十四:从保守的法学到开放的法学。[8]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这种状况逐渐得到了改变。对那些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属于人类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的原理、制度、规则、惯例以及大量技术性的东西,只要与法律沾边,就立刻警觉起来,不敢大胆吸收、借鉴和移植。而部门法学除了把这些资源同样作为判断其理论研究是否正确和是否具有理论深度的标准之外,还无一例外地把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即法律条文作为判断自己和他人学术理论研究正确与否、可靠与否的主要标准。

但这是件非常艰难的工作。改革旧体制,解放生产力,首先是要解放人,即解放人的思想和创造力,彻底告别那种‘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求发展,不求进步,不愿接受新事物的‘习惯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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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教授深有感触地说,我在威斯康星大学看到,那里建立了许多综合性的研究所,如环境研究所、土地研究所、全球化研究所等,这些问题都不是靠一个学科的力量就能解决的。这表现在,法学界整体对法律的实践功能的理解几乎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无论是国内法律还是国际法律都无一例外。

摘要:文章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审视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从其主题变奏的十五个方面,比较全面地勾勒了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基本面貌。此后,由于极‘左思潮渐次失势,法理学界才得以有喘息的机会,在相对平和宽容的气氛中探讨法学范围以内的问题(如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学范畴、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法制与法治、法与人权、法律解释等)。在这里,尽管从学者个体甚至学者群体的整体而言,他们都确实是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中饱含了个性化的主观设计,其研究都具有自身的主观愿望和主观期待,或者说都有自身的主观预设,都绝对不可能完全避免其个体的情感与价值偏好,但是,在这里,任何一种学科的学术理论研究在整体上和在一个长时段上都绝对只能呈现出一个相对客观而学者个体的主观意志几乎无法对之施加影响的状态。而我认为,中国法学到目前为止的真实状况,是完全可以通过其如下的一些重大主题和风格的变化来得到刻画的,而这些主题和风格的变化也同时呈现出了中国法学的基本走向。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我国的法学学者就开始对这种经验法学加以反思了,他们开始呼吁真正的法学应该在理论和思想上得到提升,强调理论的法学(不仅仅是法理学还包括各个部门法学在内)的重要性。有学者分析总结说:十多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者广泛参与了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实践和一些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这就是开放的中国法学的初步景象。法理学既要结合法制实践的个性与共性进行考察。

与现时代的社会发展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相和谐的法学,与体现和承载了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原则和价值观念的民主、法治和宪政对于法学的理论需求相和谐的法学,是、也只能是充满制度理性和现代价值意蕴并体现真实的人性色彩的建设的法学而绝对不是那种革命的法学。而同时,只要法理学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所发展和创新,它就多多少少将会对其它部门法学的发展产生相应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重视应用性法理学的研究,表明法理学不冷落社会。基本上克服了忽视法的作用或只重视法对敌专政方面的作用、刑法的作用等片面观点,较全面地概括了法的作用。

从‘纸上的法的法理学向‘运行中的法的法理学的转变,说到底就是要加大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力度,恢复法理学丰富多彩的本来面目。在理论上基本克服了片面强调国家权力,而忽视对社会成员权利、自由的保障的倾向,重视了对人权的研究和保护问题,重视了制约国家权力的研究。所以,我们有理由为之而期待。而这一点已经大体上成为了中国法学学者的基本理论共识。

其中因哲学意识落后于时代发展而引起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的相对单调和陈旧,更是主要原因之一。没有学术的自由探讨就没有成熟的法学。

[15]于是,学者们提出在法理学领域要打破法理学的封闭状态,拓展它的开放度,即应向一切学问和知识开放。这些学者的确意识到了中国法学受绝对真理观支配的情况,并提出了要改变这种状况,但遗憾的是实际上就是他们本身也并没有彻底地真正与这种绝对真理观的法学告别,比如他们同时又指出: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法理学研究,就要使法理学真正具有改革开放精神。

孙国华教授在1994年就明确指出:要重视专门法律问题的研究。例如,法理学教科书虽然摆脱了原苏联国家与法权理论的模式,但在体系上,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框架,其中所隐含的法律观念和法学方法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法学研究越走向地心,越要接触到炽热的岩浆,这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它最终成为拒绝、阻碍重新认识、深化理解现实的、置身于人类实践和理性之上的封闭体系——负面意义上的政治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或其附庸,远离了科学意义上的法理学。但要从客观上分析考量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必须从对其过去和现在的实际状况的分析考量入手。克服了用政治、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承认了法的相对独立的作用和价值。

[32]迈向全球化视野的法学,是中国法学不断提升其境界的一个显著标志。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的最为重要的变化恰恰就在于它开始自我思考并为自身在学科和学术意义上的独立自主地位的真实确立而努力了。

权力法学的衰微和权利法学的凸显,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中国法学的人的被发现,是中国法学的主体性的被找回。从这时起,中国法学在理论研究方面特别强调了全面的、整体的法学研究,也就是所谓的法学理论学科的学术研究与应用法学即部门法学的学术研究的广泛而深入的结合,彼此互补。

十多年前,有学者就曾指出,当其时也,面对汹涌而来的市场经济的浪潮,虽然有一部分法学家感到困惑、迷惘或不解,但大多数法学家们在反思、在探索、在进取。如果我们把这种理论定向下的中国法学称为权力法学,那么这种权力法学很明显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义意识形态指向,明显地具有政治优位取向,明显地具有工具主义的倾向,也明显地具有权力依附品格。